发布:[科研评价部] | 发布时间:[2015-09-09] | 次数:[] |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关于做好招生考试专项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教考研究[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经河北省教育厅审定立项2014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招生考试专项)51项科研课题,并印发了《关于下达2014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招生考试专项)的通知》(冀教科[2014]30号)。为做好招生考试专项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课题过程管理 (一)管理规范 课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立项课题进行管理。 (二)研究周期 课题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重点课题2年,资助课题1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但须经依托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三)中期检查 为保证研究质量,招生考试专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2015年5月1日前,各单位将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和省教育考试院研究室。中期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后续拨款、课题结项和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下一届“招生考试专项课题”立项与否的重要依据。 重点课题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招生考试专项)2014年度基金项目”字样和课题立项编号,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课题、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事项变更 课题立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须履行报批手续,课题依托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须经原课题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五)结项与撤项 课题结项时间安排为:资助课题2015年12月31日前,重点课题2016年12月31日前。凡被撤销的课题,由依托单位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科研课题。 二、做好课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重点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分期下拨至课题依托单位。第一次拨款在立项后下达,后续拨款视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不予拨付剩余经费;资助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的办法。 (二)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课题负责人按课题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课题负责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填写“招生考试科研专项”立项课题科研经费下拨账户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研究室,一份存本单位财务部门。 联系人:刘娟、高振华 联系电话:0311-66007192、0311-66007023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 红旗大街231号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研究室 邮编:050091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招生考试专项”科研经费下拨账户申报表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12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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