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精神,2011-2012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给予奖励支持。为加强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制订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应由经常性经费解决的办公经费支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各地应切实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确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执行完的,可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用他用。

 年度终了,有关单位应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并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率、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办理;其他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化考点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各地要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和管理,明确权属,注意自主掌握核心技术,打破技术壁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员,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支出标准等,并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要做好标准化考点的使用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统筹落实标准化考点运行维护经费,做好多考统筹、教考统筹等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的作用。

 河北省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应根据教学[2011]1号文件和本办法精神,按照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筹集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办法由河北省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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